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