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