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