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