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