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