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