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全国代码中心在校核后发现统一代码数据存在重码、错码或者其他数据错误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统一代码机构及时纠正并回传。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