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