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