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经营者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后,应向质检总局授权的临时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凭许可证签发纺织品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与许可证的数量、金额等内容应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