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二条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并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商品目录》应以公告形式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