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三条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管理商品目录》的制定及调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