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六章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