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并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 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