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依法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的;
同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事项实施超过1次纳税评估或者超过2次税务检查的;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