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六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合理确定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窗口的数量,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并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