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三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