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