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