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