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