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