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