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