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四章 检查督办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检查督办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