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