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2023年) 3. 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保险、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权重为6.67%。 四、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2023年) 四、 3. 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保险、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权重为6.67%。 四、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