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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2023年)
  3. 3. 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保险、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权重为6.67%。
  4. 四、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2023年) 四、

3. 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保险、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权重为6.67%。

四、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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