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六章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 第二十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 第二十条 出口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家政府主管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