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六章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 第十八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十八条 第六章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 第十八条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精神药品进出口的年度计划应当报卫生部审批。 第六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