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三章 精神药品的供应 第十一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精神药品的供应 第十一条 科研和教学机构因科研和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指定的医药经营单位供应。 第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