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开设账户。

违反前款规定,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开设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