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