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评估考核制度。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考评工作,并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对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考评,参照前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