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粮食质量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