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