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必检项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