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九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农业行政、卫生计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