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