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
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