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 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 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 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 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四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