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 (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五)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