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二十四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