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