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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五十二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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