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十八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十八条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