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的规定。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1)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