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