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