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十七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十七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