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